一、在圖書、報刊上圈點、畫線、批注的,除收回原書外,按圖書原價的50%賠償。撕頁、損壞圖書的,按丟失處理。
二、丟失圖書的,須賠償相同版本的新書。無法賠償原版圖書的,按圖書碼洋2倍賠償。
三、讀者未辦理借閱手續私自將書帶出館外的,一經發現,圖書館將追回所帶離圖書,取消其借書資格一年并處以原書碼洋2倍罰款。
四、未經允許,擅自將期刊、報紙帶出館外,經管理員提醒后自覺還回的給予批評教育;若不聽勸阻且造成刊物丟失的則處以刊物碼洋2倍罰款。
五、特殊情況集體借書的,如有遺失,由經辦人負責賠償。
六、丟失圖書經賠償后,如在一周內找到原書而原書又未損壞的,可持原書和賠償收據到圖書館讀者服務部辦理退還賠款。
七、有上述情況者自接到賠償或罰款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到圖書館交清款項,未按時辦理的暫停其借書資格,辦理賠款后方能繼續借書。圖書館每學期匯總一次賠書款并上交學校財務資產處。